关于对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
来源:leyu乐鱼全站 发布时间:2025-12-14 20:06:55
经查,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太格年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太格年代)存在以下问题:
太格年代部分项目于2022年承认收入、结转本钱,但相关项目存货账面余额于2020年底及2021年底超越合同价格,公司未对相关存货计提贬价预备,不符合《企业管帐准则第1号——存货》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的规则。2020年、2021年太格年代应计提未计提的存货贬价预备金额分别为178.51万元、14.61万元。
太格年代将部分项目发生于2021年的本钱费用结转计入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本钱,不符合《企业管帐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第九条、《企业管帐准则第1号——存货》第六条的规则,触及金额为74.18万元。
太格年代单个项目以前年度管帐处理过错,经过调增2022年主营业务本钱的方法予以处理,不符合《企业管帐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第十二条的规则,触及金额为115.02万元。
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有关信息发表不精确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第一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。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分外的注重以上问题,严格遵守证券法令和法规,强化内控管理,提高标准运作水平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